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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年间的议罪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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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年间的议罪银制度(3/4)

两上下,见于记载的最多一次高达三十八万四千两,下面是《密记档》里的几笔记载:

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十二月,全德奏交苏州织造任内应赔罚料银并关税短少银二万八千七百七十二两。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三宝奏交自行议罪银十一万两。

乾隆四十六年,文绶名下共奏交自行议罪银八万两。

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三月,巴延三因“民人谭老贵自缢身亡一案”交自行议罪银八万两。

乾隆四十七年十月,和珅代奏原任巡抚杨魁之子杨超铮交议罪银五万两,分五年代其父交纳。

乾隆四十七年十二月,征瑞奏交国栋名下入官银五万两。

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盐政使西宁因盐课事“办理不善,商人拖欠甚多”,奏交自行议罪银八万两。

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三月,福康安代奏巴延三“因盐务事”交自行议罪银十万两。

乾隆四十九年,征瑞奏交范清济“因拖欠额铜数十万斤,除查封产业外”,罚银八万两,故自议交银八万两。

乾隆五十年(1785年),李质颖奏交自行议罪银十四万两、关税短少银三万余两,共十七万余两。

乾隆五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富勒浑代奏运司张万选因“船只缺少不能筹划添补”事,交自行议罪银三万两。

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八月,和珅、福长安代奏雅德因“浙江税务缺少”事,交自行议罪银六万两。

…………

按乾隆的说法,议罪银制度是“以督抚等禄入丰腴,而所获之咎,尚非法所难宥,是以酌量议罪,用示薄惩”。看起来似乎于国体无损,既没有增加百姓的负担,又宽绰了皇帝的手头,还警戒了不法的官员,真是一举多得。而事实上,这却是一项后果极为严重的恶政。

贪腐政治一个不变的规律是,个人从贪腐中所得的,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相比,往往微不足道。今天的官员,可以因为几万元的好处,甚至仅仅几次“特殊消费”,大笔一挥,将千万的土地批给开发商。同样,乾隆晚年从议罪银制度中得到的几百万两零花钱,给大清王朝造成的损失要以亿万计。

所谓吃人的嘴短,用人的手短。在享受花钱快乐的同时,老皇帝对于那些踊跃交纳议罪银的官员不可能不高抬一点贵手。许多所谓“法所难宥”的大罪,只要交纳的银两足够多,就可以免罪。因此议罪银实际上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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