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2章 纠缠(3)(1/3)
检察官也愣了,盯着瑞子,迟疑地道:“您的意思是,过失?”
瑞子不知哪里学来老崔那一套,一拍大腿,说道:“对!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这仅仅只是一个方向。”
“一个方向?”检察官疑惑地看着他。
瑞子点点头,“因为我们同时又考虑到了‘遗弃罪’。”
“怎么还有‘遗弃罪’的事儿?”检察官如坠雾里。
有疑问就好,就怕你不问。瑞子狡黠的神情一闪即逝。又一本正经地引着检察官“逛起花园”来。
“您看啊,肖丽芳作为保姆,原本就有对黄珊照顾、扶助的义务,而且也具备照顾、扶助的能力,但是因为她的离开,没有尽到照顾、扶助的义务,最后造成了严重后果,这一行为非常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因为‘遗弃罪’属于特殊主体,所以,关于肖丽芳是否构成本罪,咱们需要关注的就是,她是否属于‘遗弃罪’中这个适格的‘特殊主体’。
在旧刑法中,对于‘遗弃罪’的主体是按照亲属法来进行定义的,所以对于这一主体,往往被要求是与被害人系同一家庭成员。而且旧刑法把‘遗弃罪’规定在‘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当中,也说明了这一问题。也就是说在旧刑法中,这一犯罪的客体是‘婚姻、家庭关系’,或者说,被这一犯罪侵害的法益是‘被害人在家庭中受扶养的权利’。
如果按照旧刑法的规定,肖丽芳与黄珊不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当然不属于适格的‘特殊主体’,自然也就不可能构成这一犯罪。
但是,从九七年刑法修订以来一直至今,已经取消了‘妨害婚姻、家庭罪’这一章的设置,将其中的几个罪名包括‘遗弃罪’在内,全部纳入到新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当中。
这就不难看出,在现行刑法中,‘遗弃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已经不再是家庭成员间的伦常关系,而是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了。而且现行刑法对于‘遗弃罪’是这样规定的,‘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新刑法的规定已经没有要求这一犯罪的构成主体是‘家庭成员’,所谓的‘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