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章 信托机构(3/3)
。
于是检校库就出现了。它专门代为清点管理遗孤财产、户绝财产、无主货物、有纠纷财物、官府收缴的赃物。具体的法条是:
一、“诸身死有财产者,男女孤幼、厢耆、邻人不申官抄籍者,杖八十”。
四、“州县寄纳人户物色在官库者,若有毁失,依弃毁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律备偿”。
宋朝政府希望通过官方的检校制度,使失去亲人的未成年人权益获得保护,免遭他人侵夺。除了大方向之外,还有具体执行的法律条文和制度。
五、“孤幼财产,官为检校,使亲戚抚养之,季给所需,资蓄不满五百万者,召人户供质当举钱,岁取息二分,为抚养费。”
这些法律条文合适不合适洪涛也无法做出评判,但从最后一条里就反映出检校库不仅仅是个管理机构,它还兼顾着投资获利的责任。否则就得亏本啊,自己先坐吃山空了,还怎么帮孤儿保值财产。
抵当所和交引库都搞明白了,还有个检校库呢?这个机构更有意思,也更符合商业社会的原则,那就是诚信。
答案是肯定的,古人做起买卖来一点不比现代人心善,战乱年代囤积粮食的事情都能干出来,炒作一下交引根本不算事儿。
除了保值和升值之外,检校库和遗孤之间已经是完整的信托责任了,只不过这份合约是由国家强制背书的,达到条件自动生效,不管你乐意不乐意。
检校库的人户财物如有损坏或遗失,官府须给予赔偿;
二、“州、县不应检校辄检校者,许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