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4章 蒙元王朝下的“四等人制度”。(2/4)
贴,赋税也更公平轻盈。
这怎么不让大明早期时代,大明百姓的拥护?
因为,在这时期里,众多的汉人百姓,也算是能靠着自己的劳动,过上不受歧视与温饱有余的日子了。
而那所谓的“四等人制度”,是蒙元王朝统治时期,推行不同民族之间,不同地域之间,存在着不同社会等级与特权的制度。
(虽然有现在印度的种姓制度有差别,但也是非常相近的。)
而这一个等级制度的出现,是蒙元朝廷通过被他们征服的时间顺序,而进行划定的。
是根据蒙元王朝,覆灭他国与占据地哉时间不同,而划分的四个等级。
第一等为蒙古人,他们可以担任蒙元朝廷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署的重要职位。
掌握实权,如中书省丞相通常“必用蒙古勋臣”,枢密院长官等高官,除少数色目人外,皆为蒙古人担任。
在蒙元朝廷的法律上,蒙古人是享有专属特权的。
如,若是因争执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许向官府申诉,即便蒙古人把汉人打死了,蒙古人只需要交上“烧埋银”就不用偿命。
第二等为色目人,他们是广义上指除了蒙古,汉人,南人以外的,西北民族的统称。
他们是,包括被蒙古人,早斯征服并带入蒙古帝国的中亚突厥人,粟特人,吐蕃人,党项人,中亚契丹人,波斯人及少量阿拉伯人等。
他们在政治上受到蒙古统治者的重用,不少人都可能担任高官。
在经济上也较为富足,有许多色目人是富商大贾。
在法律上也享有一定特权,如色目人犯盗,可免刺刻断(如,脸上刺字)。
同样,如果色目人,杀了汉人与南人,也一样不用偿命。
而第三等人,则是汉人,而这些汉人,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华夏汉人民族的汉人。
他们是指淮河以北,原金国境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人。(就是当初的金国,辽国境内的所有人,被划分为汉人,蒙元是以地区划分的。)
此外,还有以及较早,被蒙古征服的云南人,还有最晚为蒙古征服的四川汉族人与东北地区的高丽人,也属于第三等的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