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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在审判中仍保留余民(民14:20-35),这对神的属性有何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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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在审判中仍保留余民(民14:20-35),这对神的属性有何启示?(1/7)

在研读《民数记》14:20-35这段经文时,我们仿佛打开了一扇通往深入理解神属性的大门,透过这扇门,从七个独特维度展开探索,便能领略到神那深邃而伟大的本质。

一、审判的必然性与圣洁本性(14:20-23)

“我照着你的话赦免了他们。然我指着我的永生起誓:遍地要被我的荣耀充满…他们断不得看见我向他们的祖宗所起誓应许之地”(14:20-23)。当神宣告审判时,其中蕴含着五个极为关键的要点,充分展现了神的属性。

起誓的郑重性:神使用“指着我的永生起誓”这样庄重的表述,这绝非随意之言,而是为了强化判决的不可撤销性。正如《希伯来书》6:13-18中所提及的,神起誓是为了给那些承受应许的人作更坚固的保证,这里同样彰显出神的审判一旦宣告,便坚定不移。

见证的普及性:“遍地要被我的荣耀充满”,这一宣告暗示着神无所不在的属性,神的全在成为了审判的见证。就如同《诗篇》139:7-12中所描述的那样,无论我们身处何方,都无法逃离神的同在,神的荣耀充斥于每一个角落,见证着世间的一切,包括对悖逆者的审判。

眼见的剥夺:这些人拒绝“看见”应许之地,他们的不信与悖逆导致了这一后果。在《申命记》1:34-36中也有相关记载,审判便取消失落之眼的特权,让他们无法亲眼目睹那原本应许给他们祖宗的美好之地。

服事的缺陷:原文中的“十次试探”(14:22),着重强调了他们反复悖逆的特征。一次又一次地试探神,挑战神的忍耐,这种持续的悖逆行为,使得他们最终难以逃脱神的审判。

代际的审判:悖逆者的孩子们要承受悖逆的后果,这体现了神审判的一种代际延续。虽然这与《以西结书》18章中所发展的个人责任原则看似存在差异,但实际上是从不同角度展现神的审判机制。在《出埃及记》20:5中也有类似记载,神是忌邪的神,必追讨人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这项审判淋漓尽致地显明了神多方面的属性:

-抵挡罪恶的圣洁:如同《哈巴谷书》1:13中所描述的,神的眼睛甚是纯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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