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枷锁之囚牢」

第33章:露重飞难进,风多响易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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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露重飞难进,风多响易沉(4/8)

商品流通、促进经济发展的的一面,也有阻碍、破坏商品经济的一面。

原则上,只要买卖双方和中间人本着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情况下支付收受,对经济发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应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某些情况下,回扣、手续费的支付与收受会危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的则可能构成行贿罪。这样讲你能明白吗?”她平静的说道。

宁:“核心就是这里面有很大的可以操控的空间,我这个理解对吗?”宁致远反驳道。

检b:“你这可不是要好好聊的态度,我清楚你内心在想什么,那我就简单点说,看能不能解开你的心结。

首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行为,只要本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就已经构成罪行了,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用你的话说,这是核心要点。

当然,我不否认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或多或少或者说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对行贿者的追究不严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原因:比如有种情况是行贿人的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无奈行贿的,他们没有过错;

还有就是行贿者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有立功表现的,予以减轻或减免处罚;

再者就是考虑到行贿、受贿犯罪是“一对一”的犯罪,这意味着取证的艰难,如果对于一方不进行相应的从轻、减轻处罚,则很难获取相应的证据。

因此,如果遇到难以突破的案件,在打击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两难选择之间,由于行贿犯罪相对受贿犯罪来说,对社会危害轻些,检察机关往往就对行贿者进行豁免以获取相应的证据,这种豁免通常包括“强制措施豁免”——由羁押变为取保候审和“刑罚豁免”——对行贿者不起诉。

事实上,在国外就有“污点证人”制度,对主动坦白的行贿者以免予追诉的机会。不知道我这样说,能不能解答你心中的疑问?”她的平静让人感到有股莫名的压力。

宁:“你的意思是,承办这样做,究其原因,是从办案实际出发,大多数受贿罪需要行贿人稳定的口供,为了保证行贿人没有心理压力才对行贿人网开一面,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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