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无人信高洁,谁为表予心(5/8)
,劳动报酬。
这个客户不说,可能是因为他们没有亲眼看到我背后找店的努力,但是还是那句话,这个不需要亲眼见到的呀,你去问问所有做我这行的人,一个合适的门店出来是不是要花很大的时间和精力,要经常去看看才能在有店铺出租转让的第一时间拿到,有时一个核心的商圈店铺很抢手,你要去无数次才有可能找到可心的位置,这背后要付出的巨大精力每个做过的人心中都有数的,这都不是天上掉下来的。
你想想,这样的核心商圈我了解起来难吗,不难吧,越是热闹的商圈了解起来越简单,我的工作就是跟客户说这个商圈、这一排店铺,有合适的你拿下,就好了呀,没问题吧。
那接下来客户说自己忙,让我帮忙经常过来找找,找到了就给你劳务报酬,找不到就算了,我找别人帮忙也要付钱的呀,那还不如你直接帮我做算了,公司也没说过我不能和客户有这层关系吧?
我是跟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但也只是签署了劳动的内容和劳动的时间吧,不是卖身契吧,也就是说只要我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劳动合同上的事情,我跟公司的契约就得到了合法的遵守,对吗?
至于我在工作之外去干什么,那就完全是我的人身自由了吧,你不能说我跟客户是通过公司认识的,然后所有的交流就只能是工作关系了,不能有其它工作之外的任何关系了?
这样可定是不合理的吧,那如果这样的话我跟公司签的就不是劳动合同了,那就成了不折不扣的卖身契了,因为只要我不从公司离职,所有我认识的人,我做的事,都是带着公司赋予我的区域经理这个职位的,那都要以这个职位来审视吗?
这就很可笑了吧,地主家的长工也有可以休息的时候,出去像个正常的顾客一样去喝顿小酒的吧,这个时候没人说他是地主家的长工,他就是喝顿小酒的普通顾客呀。
那我说这是我在规定的劳动时间之外、规定的工作内容之外的劳动报酬不过分吧,我们用脑子随便想想这件事都说的通吧,也没啥问题吧,我一没有耽误工作,二也没有强买强卖,三取得的成果在任何人看来背后都是要付出时间和精力的,那为什么我把这个事情讲出来就不能算作证据?就一定还需要客户的口供来才能算作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