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63章(2/2)
无权利基础仍起诉的恶意诉讼,法院不仅不会支持,还会进行谴责。
保护知识产权本是为了保护创新,但近年来,有人将其异化为商业碰瓷乃至敲诈的手段,反而阻碍了科技创新。
一个常见的套路是,精心挑选一些科创公司即将上市的关键时期提起相关诉讼。
对拟上市公司而言,重大诉讼信息属于必须披露的事项,直接影响上市审核进程。
前两年就有一起科创公司因此耽误上市进程的典型案件。
灵某公司在推进上市进程期间,突然被金某公司以侵害其“一种混合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索赔经济损失高达2300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金某公司在起诉前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的评价报告,而该报告初步结论明确为“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
明知专利权利基础不稳定,金某公司却刻意隐匿该报告,未向法院主动提交,目的就是为了拖延灵某公司的上市进程,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