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代:从一枚储物戒开始」

第674章 生与不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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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4章 生与不生的权利(3/3)

行美国法律规定:允许3个月内的胎儿,由主治医生判断是否可以堕胎。

3至7个月的胎儿,各州可以基于保护孕妇健康的目的,对堕胎作出规范。

7个月后的胎儿,各州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禁止堕胎。

1973年起,因为《罗伊案》,美国女性得到了有限的堕胎权。

作为二战后世界的一极,美国的任何动作都会被西方国家效仿。《罗伊案》的影响很快扩散到了欧洲。

此后,除了波兰和几个宗教影响深远的弹丸小国如梵蒂冈、列支敦士登等,其他国家均废除了反堕胎法案。

关于‘堕胎’的争论与变化,直到21世纪都没有完全得出定论,有些国家甚至连已经颁布相关的律法都时有反复。

但这一切不能仅仅被看做对堕胎的争论,而是要看做对女性的‘隐私权’和‘选择权’的斗争。

也就是女权们常说的:“生,还是不生,应该由母亲说了算。”

可惜,这项法令在半个世纪后又被推翻了。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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