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0章 形势有点不妙,但仍在掌控之中(2/3)
心怀不满。遂散布「新政与民争利,官逼民反」等言论,聚众百余人,围堵县衙,投掷秽物,致县衙公务一度瘫痪。】
【问:此案当如何定性?主犯王某及从者,当依何律论处?】
完了。
这两个字重重地砸在他的心上。
按谋反判斩吗?好像有些夸张了。
还是按「造言惑众」判流放?
会不会只是仗责?
钱长乐此刻只觉得脑袋空空。
题目看起来面善无比,但他心中却一点成算也无。
难道他就要在这里,眼睁睁地丢掉这整整二十分吗?那他前面建立的优势,将荡然无存!
不甘心!他不甘心!
钱长乐咬著牙,接著看向第二题,眼睛里这才终于重新燃起了一丝光亮。
【多年前,某县民张三因家中急需用钱,将祖传田产八亩立契卖给同村乡绅李氏,得原价银二十五两。】
【契书上写明「永无找赎」,但当时并未办理过割赋役手续。】
【四年之后,张三以「近年田价上涨,当年售价过低」为由,向李氏要求找补银八两。李氏断然拒绝,称「黑字白纸,契明价足」,不应反复。】
【张三于是告到县衙,声称当年实为「活卖」,按本地惯例可以找价;李氏则拿出契约为证,指明明明白白是「绝卖」。】
【请问,此案,当如何判罚?】
这道题!
钱长乐的眼睛瞬间迸发出了一道精光!
这道题他记得!他清清楚楚地记得啊!
正是因为里长当初那番话,他除了温习算术、经义以外,对所有涉及田产、
赋役的内容都格外上了心。
这道关于「活卖」与「绝卖」的案例,他在《问刑条例》上反复看过三遍!
他记得清清楚楚,条例上写得明白:田产买卖,五年之内,可找价,但不得超过三次;五年以上者,找价不允!
此案之中,「四年之后」正好在五年之期内!而判罚的关键,就在于那句并未办理过割赋役手续」!
这便是「活卖」的铁证!
李氏虽有「永无找赎」的契书,但在国法大于私契的原则下,张三找价的诉求,理应得到县衙的支持!
一股狂喜涌上心头,钱长乐几乎要按捺不住提笔的冲动。
太好了!前面的经义、算术只是基础项,这律法题才是拉分项!
五分虽然不多,但这是在律法题上拉开的五分,又何其重要!
这吏员考选,大部分应该还是如同他这般的普通子弟,他读不到大明律,其他人也应该读不到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