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 中日复交之双边会谈(4/7)
社长白逾桓相继被杀。倭国指责此系国民党所为,是排日行为,向国民政府北平分会施加压力。与此同时,15日,在热河南部活动的抗日义勇军孙永勤部受到倭国军的追击退入长城以南的“非武装区”,倭国指责中方破坏《塘沽协定》,由倭国天津驻军参谋长酒井隆于5月29日向国民党政府提出交涉。20日,关东军越过长城,消灭了这支抗日武装。这就是所谓“河北事件”。倭国利用这一事件,在武力恫吓下,强迫国民党政府接受倭国提出各种要求。国民党政府概为应允。
但是,倭国侵略者对国民党当局的一再退让和承诺并不满足,*使中方用文书形式答复,以便作为凭据。6月11日,倭国方面将一份由倭国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签署的“备忘录”送到北平军分会,要求中国方面照抄一份,并由何应钦签章后送交梅津美治郎。备忘录全文如下:
一、中国方面对倭国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中下:
(一)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
(二)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非之罢免;
(三)宪兵第三团撤去;
(四)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
(五)倭国方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国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
(六)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
(七)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
(八)第二师、第二十五师撤退河北省外,第二十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
(九)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认下记附带事项:
(一)与倭国方面约定之事项,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
(二)任命省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倭国方面之希望,选用不使中、日关系成为不良之人物。
(三)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倭国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手段。
以上为备忘起见,特以笔记送达。
此致
何应钦阁下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
7月6日,何应钦在得到汪精卫的批准后,按该文稿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