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章 联合处理(1/3)
在冶金工业部朱副部长视察红星轧钢厂的第二天,冶金工业部,公安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红星轧钢厂领导班子的处理决定。
冶金工业部之所以会联合公安总局办公,在目前来说属于典型的专政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研究,联合处理的工作模式。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已经不是简单的刑事案件。
当然,这也是冶金工业部向外界表明对待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绝不姑息的强硬态度。
同时,联合公安总局可以在第一时间对于涉案的厂领导和保卫部门,做出有效反应。
处理决定一经下发,迅速在轧钢厂炸开了锅。
有人拍手叫好,有人唏嘘感慨,有人冷眼旁观,更有人幸灾乐祸……
处理决定如下:
轧钢厂委员会书记周文忠:警告。
轧钢厂委员会副书记,厂长杨卫国:记大过。
轧钢厂工会主席李长江:记过。
轧钢厂保卫处处长严兵:记大过。
轧钢厂保卫科科长王志刚:撤职,调离保卫系统。
轧钢厂劳资科长刘建民: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
几乎是红星轧钢厂所有相关的厂领导和保卫部门的负责人全都背上了一个处分。
最轻的也是警告。
最严重的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让人感到意外的是,这次对轧钢厂保卫部门的处理非常重。
其实,仔细一想,又不难理解了。
身为保卫干部,不管是保卫处处长还是保卫科科长,眼皮子底下发生侵占革命烈士财产的恶性案件却毫无察觉,这是严重的政治麻痹和不负责任。
说是严重失职或官僚主义都不为过。
也因此,上级组织对保卫处长和保卫科长的政治警觉性会产生怀疑,甚至是不相信。
所以处理起来,绝对不会像处理行政干部那样,只会更重。
只能说,肩负的责任不一样。
保卫轧钢厂生产经营,财产,人身安全的大门一旦松动,后果不堪设想。
……
周文忠终于松了口气。
警告属于最轻的一种处分,相当于一种告诫,主要起提醒作用,让被警告人注意不要再犯。
虽然会记入档案,但是不会影响基本工资和现有职务,只是在半年内不能升职。
这个处分对于周文忠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影响。
他都是五十多岁的人了,也没有了再进一步的想法,只想着干满这几年就安然退休。
当然,他心里非常清楚。
这还是张家村的村民们送的锦旗起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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