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5章 但行好事,莫问前程(1)(3/4)
。顺道也看看她给依依解毒的材料准备得怎样了?”
当天,我和官婷来到花玲家,把事情的进展给花玲说了。
当官婷提到同案的女人时,花玲吃了一惊。
花玲问道:“官律师,照你们的说法,任保强是因为糟蹋彩儿才害死她的,怎么还有这个女人的事?”
官婷笑着给她解释道:“花婆婆,你对法律不了解,你只知道男人会犯‘强奸罪’,其实依据法律规定,女人也是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的。
你放心,迫害彩儿的坏人我们一个也不会放过。而且,我们手里的证据也直接指向这两人,她们谁也逃不了。”
花玲听官婷说完,竟半晌没有说话。良久,她才问了一句:“如果逃不了会怎样?”
官婷缓缓道:“最高可以到死刑。”
事情发展到这里,老吴觉得有必要将案件中的犯罪行为给各位看官再唠叨几句。
在彩儿的案件中,任保强趁彩儿酒醉后意识不清,不能反抗或是无力反抗的状态,对其实施了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事件中,任保强或许是因为紧张,或许是因为酒醉,没有能够进入彩儿的身体。看完视频的阿来也说过,“老头费了半天劲儿,好像不成。”
那么任保强的行为究竟是属于“强奸”还是“猥亵”?前者罪重,三到十年有期,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到死刑。后者罪轻,五年以下有期,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仅是五年以上有期。
因为罪名不同,量刑轻重也有极大的差别。
也许有人认为,既然没有能够“进入”,那应该是属于“猥亵”吧?有很多同行也坚持了这一意见,而部分同行则认为这应该属于“强奸罪”的未遂。
老吴却坚持认为,任保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的既遂。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这个罪名是否既遂,有两种不同的标准,针对成年妇女而言,采用了“插入说”。也即,必须是进入了受害人身体,才构成既遂,否则仅构成未遂,或者是构成“强制猥亵罪”。
针对未成年幼女(未满十四周岁)来说,则采用了“接触说”。也即,在犯罪过程中,只要嫌疑人的性器官接触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