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5章 但行好事,莫问前程(1)(4/4)
幼女的性器官,就构成既遂。否则也属于未遂或者“强制猥亵”。
这就是刑法理论中的“插入说”和“接触说”。分别针对不同的犯罪客体,也就是受害人。
强奸这一犯罪行为,针对不同的客体,所侵犯的法益是不同的。对成年女性而言,是侵犯了性的自主权利,对于幼女而言,则是侵犯了其身心健康权。这是两种不同的法益,所以在刑法理论中也采取了不同的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然而,就成年女性而言,并非一定是要强行进入了对方身体才算是侵犯了其性自主的权利。通过其他的方式和行为,同样可以侵犯其性自主权利,而且危害后果并不比传统的方式和行为低,有时候甚至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于是,另外一种认定既遂的标准开始产生,这就是所谓的“法益侵害说”。当然这一标准只适用于一些特例或者叫作非典型性案例,比如故事中彩儿的案例。虽然是“非典型”,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也时有发生。
因此,就彩儿的案件而言,任保强虽然“不成”,但是他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彩儿的性自主权,而且还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应当认定为“强奸罪”的既遂。
再来说说朱彤在案件的角色。各位看官或许会觉得,朱彤是女人,难道也构成“强奸罪”?答案是肯定的。
从视频来看,事前她与任保强一起扶着酒醉的彩儿进到酒店房间,事后又帮助任保强掩盖罪行。在任保强的整个犯罪过程中,朱彤提供了有力的“帮助”,这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典型的“帮助犯”,“帮助犯”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中。
依据我国刑法理论,在共同犯罪中,不需要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实施犯罪的主行为,也不需要所有的犯罪分子都构成既遂才能定罪。而是严格秉持了“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的认定标准。就好比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有踩点的,有望风的,有具体实施盗窃行为的,也有完事儿后负责安全撤离的,刑法不可能认定踩点的、望风的仅属于盗窃的未遂就是这个道理。
那么在彩儿的案件中,朱彤的行为已经成立了“强奸罪”的共犯。一旦案发,她也是跑不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