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章 法律为婚姻护航(十八)(4/5)
阿丽拿起茶几上的笔记本,翻到记录的那一页,说道:“这得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要是作品已经出版并拿到了稿费、版权费等,这笔钱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创造者专心创作,另一方也为家庭付出了很多,成果带来的财富双方都应该享用。”她详细地阐述了第一种情况的判定标准。
贾晓臻微微点头,陷入了沉思:“嗯,有道理。就像一个人在外面打拼赚钱,另一个人在家里操持家务,这都是为家庭做贡献。那第二种情况呢?”他对阿丽的解释表示认同,并继续追问第二种情况。
阿丽继续说道:“第二种情况是,作品已经和出版方签了合同,说好一个月后支付稿费,但在收到钱之前双方离婚了。这种情况下,这姗姗来迟的经济收益也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它属于婚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她清晰地说明了第二种情况的特点。
贾晓臻摸着下巴,思考片刻后说:“这也合理,毕竟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定的,不能因为离婚时间和收款时间的差异就改变性质。那第三种情况呢?”他对第二种情况表示理解,并急切地想知道第三种情况的处理方式。
阿丽看了看贾晓臻,认真地说:“第三种情况比较复杂。要是作品写出来免费发表了,还不知道能不能挣钱,这时候夫妻俩就离婚了。如果将来作品卖出了大价钱,一般在离婚时会把着作权直接判给一方,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另一方利益。”她详细解释了第三种情况的复杂性和处理原则。
贾晓臻皱着眉头,有些纠结地说:“这第三种情况确实有点难办。要是一方运气好,作品后来大火了,另一方不是很吃亏吗?”他对第三种情况可能存在的不公平性表示担忧。
阿丽想了想,说道:“所以法律也考虑到了这种可能性,允许在其他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另一方。而且婚姻本来就是相互扶持的,不能只看眼前的利益。不过具体情况还得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她试图让贾晓臻理解法律的人性化和婚姻的本质。
两人继续深入探讨着,从业余作家的小说,延伸到其他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领域。他们想象着未来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分析着每一种情况下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置方式。